上兩回已提及,「持久授權書」可協助當事人於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後處理指定範圍內的財務事宜,而「遺囑」則可處理當事人身故後的遺產事宜。其實,長者不單須安排財產,亦須小心考慮將來接受的治療方法。為此,長者可預先訂立一份「長者三寶」第三寶──「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的用途,是在當事人還具備「精神行為能力」時,預先註明拒絕接受指定的維生治療或介入性醫療程序。在普通法下,若所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內容清晰及當事人在「合法」情況下簽署,那麼,在指定的病情下就可運用,對醫生及相關的親人構成約束性。
「預設醫療指示」是一個複雜的課題,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八月的報告指出,鑑於香港的社會背景,「預設醫療指示」不應急於立法。報告建議採用同一範本表格,只限於以下三種醫療情況下,病人才可作出預先拒絕接受維生治療:(一) 末期疾病;(二) 不可逆性的昏迷;或 (三) 永久性植物人狀態。範本表格中提及的維生治療,包括任何用以保存生命的醫療方法,例如呼吸機、心肺復甦法、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
於二零一零年七月,醫院管理局制定了給醫生參考的「預設醫療指示」指引,並對「預設醫療指示」的範本表格作了些微修改。
政府的食物及衞生局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發佈了一份源於法律改革委員會的「預設醫療指示」的諮詢文件,讓政府收集市民對「前瞻性照顧計劃」概念的意見。所謂「前瞻性照顧計劃」是指醫生與病人及家人進行延續的商討後所訂立的一套整全的醫療計劃,包括訂立期望中的治療目標及方法。在其他先進國家「預設醫療指示」亦可被納入「前瞻性照顧計劃」之中。
法律上有不同工具協助退休人士安享黃金歲月,希望大家能未雨綢繆,好好運用「長者三寶」為自己日後的生活預早作好準備!
鳴謝:香港監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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