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1月31日
「長者三寶」第一寶 ── 「持久授權書」





黃先生突然中風,當太太趕到醫院探望時,發現丈夫言語不清及不能行動。太太除了擔憂丈夫的病情外,還要應付日常開支,心力交瘁,因她從不過問丈夫有關財務及物業安排,現在不知如何是好?

假若類似問題發生在自己身上,你又會如何處理?

長者應未雨綢繆,為自己日後的事宜預早作準備。大家可考慮安排或訂立所謂「長者三寶」:﹙1﹚簽訂「持久授權書」、﹙2﹚簽立「遺囑」及﹙3﹚「預設醫療指示」。既可為自己的事務預早作妥善安排,更可省卻日後照顧者與家人之間可能產生的焦慮、猜疑,甚至爭執。

讓我們先了解何謂「持久授權書」

有研究指出若患上輕度老年痴呆症﹙現或稱腦退化症﹚的人士,可能已失去管理財務的能力。因此,我們必須了解怎樣透過法律途徑預先處理個人財務事宜,以保障當事人一旦喪失管理能力時,能為自己及家人作出最妥善的財務安排。

正如大多數履行普通法制的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始於1997年,備有持久授權代理人的法律 (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這是一項預設的工具,於當事人還具備精神行為能力作出決定時,授權一位人士﹔一旦當事人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時,獲受權人士便可負責管理當事人指定範圍內的「財務事宜」。由於授權書必須嚴格遵照特定格式制訂,所以建議委託律師代為安排。

然而,香港人於這方面的使用率很低,截至20109(13年間),只有53份持久授權書於高等法院註冊使用。有說法指,低使用率的主要原因在於推廣工作不足。此外,由於需要兩位見證人,包括一位醫生及一位律師同時在場及簽署文件確認,有意見認為手續費用高昂及繁複也是令人卻步的原因。法律改革委員會分別於20074月及20097月提出兩份重要諮詢文件,希望改善有關制度。首份諮詢文件主要是希望簡化見證人要求(即省出醫生作為見證人);第二份諮詢文件是希望擴大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個人健康護理、居住地方及日常決定等。

下回我們將為大家探討「長者三寶」第二寶遺囑。

鳴謝:香港監護委員會

伸延閱讀:
「長者三寶」第二寶──「遺囑」
「長者三寶」第三寶──「預設醫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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