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4月29日
「長者三寶」第二寶──「遺囑」





上回提及長者應未雨綢繆,預早安排自己的財務事宜,為將來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做好準備。簽訂「長者三寶」第一寶「持久授權書」,可保障當事人日後如因中風或患上老年痴呆症等而喪失財務管理能力時,仍可維持財政獨立。本文將介紹「長者三寶」第二寶──「遺囑」。


簽立「遺囑」是一項既簡單且花費不高的有效法律文件,亦是最常見的方法之一,用以處理當事人在身故後遺下的資產,藉此減低家人之間出現的爭產情況及紛爭。

為符合法例的要求,建議當事人委託律師辦理。訂立遺囑有兩項重要事宜需要注意:(一)遺囑只可在身故後才生效;(二)若當事人在患病期間希望訂立遺囑,值得考慮先請精神科醫生對當時人身體狀況作出評估,然後才委託律師辦理訂立遺囑手續。因為在一些個案中,遺囑的有效性有可能在日後被受益人或其他家庭成員質疑。若當事人已被精神科醫生的專業評估為具有「訂立遺囑能力」,這對其所訂立遺囑的認受性將有極大幫助。

下回我們將為大家探討「長者三寶」的最後一寶──「預設醫療指示」。

鳴謝:香港監護委員會

 

伸延閱讀:
「長者三寶」第一寶 ─ 「持久授權書」「長者三寶」第三寶──「預設醫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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