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30日
監護令





自1999年2月開始,香港通過了《成年人監護令法規》,而監護委員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負責執行該法例所定的法定職能。


監護委員會負責審裁監護令申請,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準則,並委任監護人(即「決策代理人」)給年滿18歲的患者,包括患老年痴呆症或中風等人士。被委任的監護人可替當事人於醫療、財務及福利(包括居住、日常生活及訓練)等事宜作決定。

審裁準則包括患者(即「當事人」)是否有醫療證據顯示當事人符合於《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二節中「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定義。同時,申請人必須證明當事人的精神缺損程度足以需要被收容監護。

監護委員會亦會考慮當事人除接受監護外,是否還有其他非正式的安排能滿足當事人的特定需要,並同時考慮當事人的人權有否受不必要的侵擾。

監護委員會作為居中者,希望以較人性化及非具規格的形式去運用監護法例,以賦權的方法去保護及促進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不過要注意的是,在香港,監護人的財務權力與其他地區的法制不同,監護人只可運用當事人的現金維持後者的個人生活(不包括家人供養),現時(即2011年第三季)每月上限為港幣11,500元。

所有監護令個案都會自動於監護令屆滿前被覆核。至目前為止,監護委員會每年審理約600宗個案。大部份香港醫護界、家庭服務、復康服務及醫務社會工作者都認識監護令的申請程序。

香港的監護制度是亞洲的先河。若涉及一些複雜的財務個案,親屬或監護人需要向高等法院申請「產業受託監管人」命令。想了解更多詳情,可瀏覽監護委員會的官方網頁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

資料提供:香港監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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