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當事人」)的財務安排,大致有以下兩種方法:
(一) 委任監護人作財務管理(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
(二) 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向高等法院申請)。
監護委員會的財務管轄權是有限制的,監護令只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銀行存款或現金,其不適用的範圍甚多,例如處理物業、股票、証券、投資產品、工傷或意外索償、物業或投資糾紛、申領遺產承辦、追討金錢損失或其他的訴訟等。另外,監護令授權的每月可用款額上限目前(即2011年第三季)為港幣11,500元,以及只限用於當事人之日常所需上。
如有需要,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之親屬,可親自或委託律師向高等法院依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香港法律第136章)提出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即「財務管理人」)的申請,以便妥善處理當事人的財產,例如物業之租售及股票或投資項目的買賣或提訟等。一般而言,第II部份的命令是沒有成文法規定供養該當事人或其家屬之每月可運用的金額上限,但法庭有權在特別個案中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設定限額。在法庭委任受託監管人的命令中,會清楚列出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該等權力只限於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和財務事宜,並不包括福利如居住、日常生活或醫療決定。
資料提供:香港監護委員會